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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城执字第6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丁大伟与黄振栋、李红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大伟,黄振栋,李红兵,崔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城执字第687-4号申请执行人:丁大伟。被执行人:黄振栋。被执行人:李红兵。被执行人:崔素峰。��院在执行丁大伟与黄振栋、李红兵、崔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丁大伟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2)潍城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志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