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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申请执行柳某某离婚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柳某某,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柳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五菱商用面包车一辆,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柳某某已自觉将涉案车辆归还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00元。涉案车辆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已领取,并向本院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民初字第0144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五菱商用面包车一辆归郭某某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凤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