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寿齐与李宝军、应仙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寿齐,李宝军,应仙琴,吕岩良,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0号原告:任寿齐。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陈叶蓓。被告:李宝军。被告:应仙琴。被告:吕岩良。被告: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寿齐与被告李宝军、应仙琴、吕岩良、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寿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应志标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