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任寿齐与李宝军、应仙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寿齐,李宝军,应仙琴,吕岩良,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3920号原告:任寿齐。委托代理人:施天荣。委托代理人:陈叶蓓。被告:李宝军。被告:应仙琴。被告:吕岩良。被告: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潘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寿齐与被告李宝军、应仙琴、吕岩良、浙江天睿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寿齐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应志标人民陪审员  夏官庭人民陪审员  朱仙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承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