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兰芬、田军与毕明燕、李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田某。被执行人毕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张某某、田某与毕某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毕某某、李某在金融机构无存款,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就本案义务其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约定,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且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约定,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毕某某、李某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维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