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4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赵有富与唐山市丰润区犇腾奶牛养殖场、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有富,唐山市丰润区犇腾奶牛养殖场,徐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046-1号原告:赵有富,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犇腾奶牛养殖场,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乡杨家营村。经营者:徐林,农民。被告:徐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有富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犇腾奶牛养殖场、徐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有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犇腾奶牛养殖场在滦县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牛奶款27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赵有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犇腾奶牛养殖场滦县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牛奶款27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彭欣名下的冀B×××××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满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