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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自2014年11月1日起,逾期4个月的孩子抚养费1400元,每月350元。现被执行人王某乙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5)沧执字第12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完毕。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