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民速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武汉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速字第00011号原告:武汉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75号。法定代表人:廖启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涛,该公司员工。被告:刘丽,女,197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175号锦绣鑫城小区6栋1单元16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同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世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