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志会与买红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志会,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买红波,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会与被告买红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