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志会与买红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李志会,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买红波,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沁阳市。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志会与被告买红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