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9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长兵、孙永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程长兵,孙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599-1号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荣学堂,公司董事长。被告:程长兵,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被告:孙永莉,女,1983年9月12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程长兵、孙永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程长兵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园丁新村25幢401室房地产(编号为:房地权2009字第1521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滁州德善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程长兵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园丁新村25幢401室房地产(编号为:房地权2009字第1521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方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