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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志强与杨云学、丘玉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强,杨云学,丘玉珍,乐昌市鸿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立保字第76号申请人张志强,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713,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杨云学,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丘玉珍,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865,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乐昌市鸿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昌市东莞(乐昌)产业转移工业园A-1。法定代表人:杨云学。申请人张志强与被申请人杨云学、丘玉珍、乐昌市鸿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志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云学、丘玉珍、乐昌市鸿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云学、丘玉珍、乐昌市鸿图工艺饰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张志强用作财产保全的权属人为韶关市明顺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沐阳东路边。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正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