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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公林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张公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塔民诉保字第00316号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塔山街。法定代表人林林,该合作社主任。被申请人张公林。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以被申请人张公林未偿还欠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公林名下车牌号为苏C×××××大型汽车一辆,并自愿以其存入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30万元存单(账号为32xxx12)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公林名下车牌号为苏C×××××大型汽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所有的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山支行30万元存单(账号为32xxxx12)。诉前保全费5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马勇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段新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