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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少民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苏某。被告梁某,无固定职业。原告苏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