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少民初字第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苏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214号原告苏某。被告梁某,无固定职业。原告苏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苏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 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