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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开原市某某防治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开原市某某防治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防治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所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04)开民权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防治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05年4月30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防治所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开原市某某防治所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原市行0712XXXXXXX账户内存款12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柏恒审判员  陈 明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