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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曲民初字第95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XXX。被告蒋某甲。委托代理人:胡灿灿。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晓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X、被告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胡灿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蒋某乙,孩子一直随我生活。婚后,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2015年春节后双方分居至今。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蒋某甲辩称,1、我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隐瞒了婚前患有××医院住院治疗的情况。××××年××月××日,孩子出生后,原告××复发,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我顾忌孩子和夫妻感情,与原告继续一起生活,但因性格差异,双方常因琐事争吵。2015年春节后,双方因琐事争吵,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期间,原告也不让我见孩子。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2、婚生男孩应由我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孩子出生后一直由我父母帮助照顾,建立了较深厚的感情;我父母尚年轻,经济条件较好,也愿意继续帮助我照顾孩子;我工作稳定,经济条件较好。因此,由我抚养孩子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原告患有××,孩子由其抚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3、位于曲阜市凯伦小区23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系我婚前购买,婚后产权办在双方名下。对该房屋贡献较大,分割该房屋时我应多分,原告应少分。2009年9月5日,我购买的该房屋,缴纳了首付款70597元,并于2010年1月8日开始偿还银行贷款。2010年1月13日,我补交房款2455元、燃气开口费3200元、暖气开口费2823元、有线电视费300元。婚前,我为买房借我父亲8万元,为装修该房屋又借我父亲4万余元。××××年××月××日,我与原告登记结婚,2014年6月11日,该房屋才登记在双方名下。原告王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的身份和婚姻状况。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被告的济宁市××防治院病案及票据一宗,证明被告曾患有××。经质证,被告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被告此次患病是因为原告隐瞒了其××史,原告××突发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造成被告精神抑郁,但被告病情较轻,经治疗病情明显好转,现病情稳定,对工作、生活没有影响。被告蒋某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双方登记结婚时间是××××年××月××日。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于2009年9月5日婚前购买该房屋,并交纳了首付款70597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入住通知单,证明被告于2010年1月13日婚前补交房款2455元、燃气开口费3200元、暖气开口费2823元、有线电视费300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证明被告为了购买该房屋于2009年12月23日与曲阜建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12万元,期限240个月。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5、贷款还款计划表,证明被告婚前偿还20个月贷款14902.60元,尚欠175个月本息131264元。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但认为2012年到2013年用原告的工资偿还了1年贷款。本院认为,该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6、被告记录的账本,证明被告为装修该房屋花费4万元。经质证,原告认为:该证据系被告自己记录的,装修花费没有这么多。本院认为,该证据系被告单方记录,原告又不予认可,不予采信。7、房权证,证明该房屋2014年6月11日才登记在双方名下。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应被告的申请本院调取了原告的济宁市××防治院住院病案,原告于2014年3月29日至6月7日因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蒋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及生活琐事经常吵闹,2015年3月3日原告带孩子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3月29日至6月7日,原告因未分化型精神分裂症在济宁市××防治院住院治疗,被告于2014年4月4日至7月29日因重度抑郁发作在济宁市××防治院住院治疗。另查,2009年9月5日,被告购买了曲阜市凯伦小区23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交纳了首付款70597元。2010年1月13日,被告补交房款2455元、交纳该房屋燃气开口费3200元、暖气开口费2823元、有线电视费300元。2009年12月23日,被告与曲阜建设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12万元,期限240个月,自2010年1月8日开始按月偿还贷款。自2011年10月8日至2015年6月8日,双方婚后共偿还贷款34533.48元。又查,原告的婚前财产嫁妆有:新飞冰箱、海尔滚筒洗衣机、TCL王牌彩电、双人沙发一套、茶几、餐桌、电视柜、四组衣橱、梳妆台、老板牌抽油烟机、联想台式电脑、格力壁挂空调。婚续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存款等。在庭审过程结束后,被告蒋某甲于9月16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法院对原、被告双方××的谁更重一些进行鉴定。经本院技术室向有关司法鉴定机构咨询,鉴定机构回复:对该类申请无法鉴定。本院认为,一、关于婚姻问题。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婚生男孩现随原告生活,年龄尚小;双方均为教师,经济状况、抚养孩子能力相当;双方均曾因××入院治疗,现双方均已上班,均能正常工作和生活。故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对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三、关于楼买房屋归属和相应款项问题。该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仅是婚后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故该房屋由被告所有为宜。房屋归被告所有后,被告婚前为购买房屋的债务和为装修房屋的婚前债务,应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没有义务再偿还该部分债务;原告对该房屋婚后增值部分予以放弃分割,系其自愿放弃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的贷款,是双方共同的支出,得到房屋的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偿还贷款34533.48元的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蒋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随原告王某生活,由被告蒋某甲于每月月末按其实领工资的25%支付给原告孩子的当月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岁;被告享有孩子的探视权;三、原告的婚前财产嫁妆:新飞冰箱、海尔滚筒洗衣机、TCL王牌彩电、双人沙发一套、茶几、餐桌、电视柜、四组衣橱、梳妆台、老板牌抽油烟机、联想台式电脑、格力壁挂空调归原告所有;四、曲阜市凯伦小区23号楼1单元502室的房屋归被告所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应得婚后偿还房贷部分17266.7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凡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