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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开封第一楼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大勇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开封第一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寺后街8号。法定代表人郅军,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伟,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大勇。委托代理人潘胜超、刘志海,河南潘胜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第一楼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大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第一楼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第一楼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