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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磨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初字第15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覃业署、马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覃业署,马进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15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05203号楚江商务楼1-4号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7357960—0。负责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祖湘,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覃业署,男,1984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马进英,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覃业署、马进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进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马进英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唐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