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董锁林与姜勇、尹顺达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锁林,姜勇,尹顺达,姜红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382-3号申请执行人董锁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勇,女,汉族。被执行人尹顺达,男,汉族。被执行人姜红杰,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锁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尹顺达应收取的工资收入共计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敬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