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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于慧中与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慧中,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于慧中,女,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娄辉,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申请执行人于慧中与被执行人娄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将娄辉在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存款51700元予以扣划到我院,给付申请执行人51050元,缴纳执行费6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陈凤桐执行员  王志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