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恢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高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生活服务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区龙门里。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高中文化,金川集团公司化工氯碱车间职工,住本区龙门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之规定,被执行人赵某某应于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借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75元。履行期届满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借款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陆续执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3093元,剩余借款17182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偿还。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某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待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龙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