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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解民劳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其凤与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其凤,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劳初字第108号原告张其凤,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神州路(李万乡政府东南侧)。法定代表人杨耀辉,总经理。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晨光,院长。本院受理原告张其凤诉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所在地为焦作市高新区神州路中段,本案应由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并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用人单位有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所在地位于焦作市,被告焦作市解放区焦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和本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焦作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