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长芝与陈晓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长芝,陈晓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87-1号原告孙长芝。被告陈晓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孙长芝诉被告陈晓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2015)潍城民三初字第4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告被告所有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进行了扣押,现因被告已交纳保证金3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王 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学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