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余亮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4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祖建顺,行长。被告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江作举,总经理。被告余能杰,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黄珍玉,女,1951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林挺英,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余亮,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余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14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福建秋实化工有限公司、余能杰、黄珍玉、林挺英、余亮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提供担保的价值14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红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