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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董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其主张的权利自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英伟人民陪审员  代明勤人民陪审员  赵国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