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余宁、黄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宁,黄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席东川、张巧玲,该单位职工。被告余宁,男,汉族,住邻水县龙安镇。被告黄桂兰,女,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宁、黄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免收。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相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