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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余宁、黄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宁,黄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江勇,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席东川、张巧玲,该单位职工。被告余宁,男,汉族,住邻水县龙安镇。被告黄桂兰,女,汉族,住邻水县鼎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余宁、黄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免收。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相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