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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恢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小丽与吴昊郑艳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丽,吴昊,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恢字第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丽,女,1971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成功街25号2-1。被执行人吴昊,男,1978年9月19日生,汉族,大连火车站工人,住普兰店市丰荣街600号2313。被执行人郑艳,女,1974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瓦房店市太阳街道办事处潘大屯村后街屯46号1。本院于2015年4月18日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昊、郑艳银行存款3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