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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梁惠清、黎顺能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惠清,黎顺能,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朝东,邓艳芳,佛山市顺德区圣东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惠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黎顺能,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黄宗强,广东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启聪。原审被告何朝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邓艳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圣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梁惠清、黎顺能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原审被告何朝东、邓艳芳、佛山市顺德区圣东家具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惠清、黎顺能以与被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梁惠清、黎顺能在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即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自主处分。经审查,上诉人梁惠清、黎顺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惠清、黎顺能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6.70元减半收取9068.35元,由上诉人梁惠清、黎顺能负担。上诉人梁惠清、黎顺能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36.70元,多交的9068.35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炜烽代理审判员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区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