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赵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赵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31号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82376-X),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龙中路89号。委托代理人:郭丽,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赵娟,女,1984年11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大足区博鸿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启川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谭茗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