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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陈二娟与李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二娟,李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鄄民初字第1531号原告陈二娟,女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梁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占,男,住鄄城县。原告陈二娟与被告李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二娟委托代理人梁伟及被告李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理终结。原告陈二娟诉称,2014年被告经营生意继续用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在2014年8月4日、8月6日通过网上银行分二次转账借给被告196000万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偿还,月利息为2分,预扣除利息4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14日结清以上全部利息,又重新为原告出具20万元借据,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李占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没有异议,当时预扣一个月利息4000元,实际支付196000元,我们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分,2014年12月14日,以上利息付清后,我重新为原告出具20万元借据一份,并口头约定还是以月利息2分计算。我同意偿还196000元,利息我现在经济困难,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经营生意继续用钱,向原告借款20万元,经双方协商,原告在2014年8月4日、8月6日通过网上银行分二次转账借给被告196000元,双方约定一个月偿还,月利息为2分,预扣除利息4000元,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4年12月14日结清以上全部利息,又重新为原告出具20万元借据,口头约定月利息2分。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6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欠原告借款196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96000万元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偿还原告196000元,现在经济困难不同意偿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二娟借款196000元,利息从2014年12月15日起按照双方约定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至履行届满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景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秋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