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陶浪江与雷文益、王振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文益,陶浪江,王振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雷文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浪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振益。上诉人雷文益与被上诉人陶浪江、王振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4)铜法民初字第05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在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雷文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长春审 判 员 张 玥代理审判员 莫运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