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一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秦雅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一终字第336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雅莉,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因吸食毒品和为他人提供毒品于1999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月12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8月13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14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2月3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雅莉犯盗窃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秦雅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涉案赃款追回后返还被害人。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雅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雅莉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秦雅莉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秦雅莉撤回上诉;二、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竹庆平审判员 薛春锋审判员 宁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源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