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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7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与防城港市德利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防城港市德利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利均,侯再均,张春雄,简东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715-1号申请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负责人潘伟生,主任。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德利建材有限公司(原名称为:防城港市防城区德利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翠芬。被申请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乃英。被申请人侯利均。被申请人侯再均。被申请人张春雄。被申请人简东东。申请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因与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德利建材有限公司、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利均、侯再均、张春雄、简东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防城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光坡信用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一、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德利建材有限公司、侯利均、侯再均、简东东、张春雄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春雄位于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平安大道土地;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滩头那山子村北面一块土地;查封被申请人侯利均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荣和苑小区***号房屋。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德利建材有限公司、侯利均、侯再均、简东东、张春雄在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账户;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春雄位于广西东兴市江平镇平安大道**土地;三、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凯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防城区防城镇城南滩头**土地;查封被申请人侯利均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荣和苑小区**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训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