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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范城商与杨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城商,杨炳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844号原告范城商,委托代理人沈蓓。被告杨炳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城商与被告杨炳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范城商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楼 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惠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