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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与黄艳、宋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黄艳,宋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71号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吉祥。被告:黄艳,女,汉族。被告:宋靖,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诉与被告黄艳、宋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8日以与被告黄艳、宋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由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江西省金诚物业有限公司受理费25元。审判员  李欢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