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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青商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与曲阜天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曲阜天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青商初字第00342号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广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曲阜天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世军,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天博汽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原告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圣曼不锈钢线棒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矛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胡 炜书 记 员 高晟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