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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章小波诉林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小波,林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26-1号申请执行人:章小波,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林丰,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章小波与被执行人林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188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章小波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8.2万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2350元,执行费11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林丰名下有房产,本院依法可予以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林丰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