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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恢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与XX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恢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住所地来安县。负责人:胡冠利,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XX勇,男,195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XX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来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XX勇于2013年2月28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来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5444.38元,利息1530.44元,合计26974.82元,逾期不付,以本金25444.38元按年利率21.6%支付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XX勇已付清本息。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2012)来民二初字第002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