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宪仁与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彩莲、吴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宪仁,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彩莲,吴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王宪仁,男,1947年4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延吉市局子街。法定代表人南彩莲,经理。被执行人南彩莲,女,1959年10月3日生,朝鲜族,经理,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菊花委。被执行人吴秀峰,男,1958年8月2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新兴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宪仁与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彩莲、吴秀峰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延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彩莲、吴秀峰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被执行人延边隆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彩莲、吴秀峰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王宪仁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曙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