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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贵涛与李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涛,李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463号原告朱贵涛,居民。被告李大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涛与被告李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贵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贵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贵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贵涛承担。审判员  程德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