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4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贵涛与李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贵涛,李大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4463号原告朱贵涛,居民。被告李大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贵涛与被告李大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贵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贵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贵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贵涛承担。审判员 程德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陆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