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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慧峰、方书香等与方书云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书云,徐慧峰,方书香,徐某2,徐某1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书云(又名方书荣),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委托代理人康文武,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慧峰(又名徐七成),男,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省建二公司五处退休工人,系受害人之父,现住太原市小店区。委托代理人朱树光,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忻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书香,女,195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农民,系受害人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2,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系受害人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1,男,201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五台县人,系受害人之子。法定代理人徐某2,基本情况同上,系徐某1之母。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煜,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书云因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五台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五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案件受理费3091元退还上诉人方书云。审判长  张高锋审判员  张效良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