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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陈剑杏与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2040号原告陈剑杏。被告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法定代表人蒋玮,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杰,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德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原告陈剑杏诉被告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剑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剑杏负担。审 判 长  林 蔚人民陪审员  刘莉英人民陪审员  杨萍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骞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