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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与马超群、马仲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村民委员会,马超群,马仲才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二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玛纳斯县兰州湾镇红柳公园北。法定代表人:韩作文,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梁金龙,新疆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超群,男,汉族。原审第三人:马仲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莉,女,汉族,住乌鲁木齐市,系马仲才之孙女。上诉人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韩作文及其委托代理人梁金龙,被上诉人马超群,原审第三人马仲才的委托代理人马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4)玛民二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退付上诉人玛纳斯县兰州湾镇夹河子村村民委员会。审 判 长 孜来汗·司马代理审判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李  静  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