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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4)邹执字第9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付守峰与白士河冻结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守峰,白士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4)邹执字第945-7号申请执行人付守峰被执行人白士河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4)邹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于2014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白士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士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白士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士河在你处存款24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美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洪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