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永波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183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波,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8日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2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波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黄永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黄永波行经中山市石岐区亭子下大街路段,发现亭子下大街**号之一大门没关,顿起贪念,遂趁四周无人之机进入该房内,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900元)后逃离现场。事后,黄永波将赃款用于赌博活动。同年6月3日,黄永波在石岐区民族路157号路段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被缴获人民币290元,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破案后,缴获的赃款人民币290元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波无视国家法律,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黄永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黄永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永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永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永波退赔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6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缪慧莹黄丹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