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江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山东省单县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开江县灵岩乡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李某某曾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开庭审理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于2015年4月17日领取判决书,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在上诉期限内均未上诉,判决于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2015年10月26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正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江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