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赵洪阳与张立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洪阳,张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赵洪阳,女,汉族,身份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滨电三道街1号527楼3单元6楼2门。被执行人张立国,男,汉族,身份证×××,农民,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滨江教师楼2号2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字第691号赵洪阳与张立国故意伤害一案中,执行标的17.97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庆代理审判员 管 颖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