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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清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忠风与洪承三、金南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风,洪承三,金南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清民初字第59号原告:刘忠风,女,汉族,现住烟台市福山区福新街道办事处。被告:洪承三(HONGSEUNGSAM),男,韩国籍,住烟台市福山区高新区永达街东首处。被告:金南惠(KIMNAMHYE),女,韩国籍,住大韩民国京畿道乌山市乌山洞。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风与被告洪承三、金南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25元,减半收取5413元,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桢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辛明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彦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