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三执字第0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汉西与赵干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汉西,赵干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三执字第00186号申请执行人杨汉西。被执行人赵干群。申请执行人杨汉西与被执行人赵干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干群已偿还申请人杨汉西人民币53900元,余款查明被执行人赵干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汉西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干群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干群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鑫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 智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云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