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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民初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益寿与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692号原告:刘益寿,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27日。委托代理人:李勇,旺苍县普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培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志才,男,汉族,生于1989年6月29日,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寿与被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寿于2015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益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益寿撤回对被告成都鑫联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缴。审 判 长  肖菊萍代理审判员  杨彦平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治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