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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翁友栋与黄松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友栋,黄松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1061号原告翁友栋,男,住三明市。被告黄松棣,男,住三明市。原告翁友栋与被告黄松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翁友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松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翁友栋诉称,2007年被告黄松棣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贰年,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由翁友仁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2009年9月12日,原、被告对上述借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于当日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但翁友仁未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中签字确认。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后,至今仍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34560元(从2010年1月至2014年12月按月利率1.6%计算)。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黄松棣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黄松棣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借款期限贰年,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上述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2009年9月12日,原、被告双方对上述借款进行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兹向翁友栋借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00)此据借款人:黄松棣2009.9.12”。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后,至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被告黄松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松棣向原告翁友栋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松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松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翁友栋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黄松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翁友栋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3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元,由被告黄松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秦 榕代理审判员  余金花人民陪审员  刘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力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