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民初字第4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付思刚与毛安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思刚,毛安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泉民初字第4346号原告付思刚。委托代理人刘家林。被告毛安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思刚诉被告毛安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思刚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蓉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立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